如果你正在经历家庭暴力,或者担心自己或孩子的安全,法律有专门的保护机制可以帮助你——不必先完成离婚,也不必等到法庭审讯结束,才能获得保护。马来西亚的《1994 年家庭暴力法令》(Domestic Violence Act 1994,Act 521,以下简称「DVA 1994」)提供了三种不同的保护令,针对不同的紧迫程度,让受害者可以尽快获得法律保护。这篇文章要解释清楚:什么情况可以申请保护令、三种保护令的区别是什么、怎么申请、违反了会有什么后果,以及保护令和离婚程序之间的关系。
一、谁受 DVA 1994 保护?
DVA 1994 的保护范围覆盖以下人士:
- 现任配偶
- 前任配偶(离婚后仍受保护)
- 孩子(18 岁以下的家庭成员)
- 家庭成员(与施暴者同住的其他家庭成员)
- 丧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一个值得注意的点:同居但未婚的伴侣,目前不在 DVA 1994 的保护范围内。但这不代表他们没有法律途径——他们可以依据《刑事法典》下的人身伤害相关条文寻求法律保护。
二、什么算「家庭暴力」?
DVA 1994 的定义经过 2017 年修订后大幅扩展,涵盖范围不只是身体暴力,而是包括:
- 身体伤害或威胁:任何导致身体伤害或让受害者处于身体伤害恐惧中的行为
- 强迫行为:以武力或威胁逼迫对方做任何事情(包括性行为)
- 精神与情绪虐待:持续的贬低、侮辱、恐吓等造成心理伤害的行为
- 财务控制或滥用:挪用、侵吞财产,导致受害者陷入困境
- 限制人身自由:非法禁止或限制对方的人身自由
- 电子骚扰:透过电话、短讯、社交媒体等方式侮辱或威胁
- 破坏财物:以破坏财产的方式施压或恐吓
这个定义比很多人想象的要宽。如果你不确定自己的遭遇是否符合,可以先联系律师或家庭暴力支援机构评估。
三、三种保护令的区别
DVA 1994 提供三种保护令,针对不同的时间节点和紧迫程度:
紧急保护令(Emergency Protection Order,EPO)
- 由谁发出:社会福利官员(JKM,Jabatan Kebajikan Masyarakat)
- 有效期:7 天
- 申请前提:不需要先报警,也不需要警方转介信——这是 2017 年修订后的重要改变,大幅降低了受害者获得即时保护的门槛
- 适用情形:有即时危险、需要立刻保护的情况
EPO 是三种保护令中最快可以拿到的,因为不需要经过警方程序,直接向最近的社会福利办事处(JKM)申请即可。
临时保护令(Interim Protection Order,IPO)
- 由谁发出:法院
- 有效期:在警方调查期间持续有效,直至 IPO 期满、调查结束或被法院撤销
- 申请流程:先向警方报案,在报案中表明希望申请 IPO;取得警方转介信后,前往最近的 JKM 办事处;由社会福利官员陪同前往法院提出申请
- 适用情形:已完成报案、正处于警方调查阶段的情况
IPO 在调查期间有效,为受害者在刑事程序启动前提供保护。
保护令(Protection Order,PO)
- 由谁发出:法院
- 有效期:从命令生效起 12 个月,可在必要时延长一次(不超过 12 个月);如施暴者违反命令,可重新颁发新命令
- 申请时机:在施暴者被提控上庭后的 7 天内提出,或在刑事程序的任何阶段提出
- 适用情形:刑事案件已经进入庭审阶段,需要长期保护
PO 是持续时间最长的保护令,通常在刑事程序启动后申请,为受害者提供整个程序期间乃至之后的保护。
四、申请流程:实际步骤
根据情况的紧迫程度,可以选择以下路径:
路径 A(最紧急):直接申请 EPO
- 前往最近的 JKM(社会福利局)办事处
- 告知社会福利官员你的情况,要求申请 EPO
- EPO 由社会福利官员发出,无需先报警
EPO 有效期 7 天。在这 7 天内,你可以进一步报警和申请 IPO,让保护持续。
路径 B(已发生暴力事件):报案 + 申请 IPO
- 前往警察局报案,在报案中说明你希望申请 IPO
- 取得警方转介信(referral letter)
- 持报案书和转介信前往 JKM 办事处,要求社会福利官员协助
- 社会福利官员将陪同你前往法院申请 IPO
整个过程可以在同一天内完成,重要的是在报案时明确提出 IPO 申请意愿。
五、违反保护令会有什么后果?
违反 EPO、IPO 或 PO 是刑事罪行:
- 首次违反:监禁最长 6 个月、罚款最多 RM 2,000,或两者并罚
- 违反时同时实施暴力:罚款最多 RM 4,000、监禁最长 1 年,或两者并罚
- 多次违反:监禁最短 72 小时、最长 2 年,外加最多 RM 5,000 罚款
警方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违反 IPO 或 PO 的施暴者。
如果你的保护令被违反,应立即向警方报案。
六、保护令和离婚程序的关系
保护令和离婚程序是两条独立的法律轨道,可以同步进行,互不阻碍。
重要的点:
- 申请和持有保护令,不会自动启动离婚程序,也不会对离婚结果有负面影响
- 在离婚程序中,家庭暴力的记录(警方报案、保护令、法庭纪录)可以成为相关证据,尤其在孩子安排和赡养费方面
- 如果孩子也受到威胁,可以在保护令中一并申请保护孩子,同时在离婚程序中就孩子安排的议题申请临时照顾命令(Interim Care and Control)
- 即使在 Decree Absolute 发出、离婚正式完成后,前任配偶仍然在 DVA 1994 的保护范围内——保护令的效力不因离婚而自动失效
关于居住安排:
2017 年修订前,法院可能只允许受害者占用共同居所的「一部分」。修订后,如果法院批准受害者居住于共同住所,应给予受害者完整独占居住权,而非只是指定某个房间。
七、如果你正处于危险中,现在可以联系的资源
- WAO(Women’s Aid Organisation)热线:+603 3000 8858(每天 9am–5pm)
- WAO SMS/WhatsApp TINA:+6018 988 8058(24 小时)
- 警察报案:999
- 最近的 JKM(社会福利局):直接前往提出 EPO 申请
- Talian Kasih(KKM):15999(每天 24 小时)
FAQ
本文以马来西亚非穆斯林婚姻与离婚为背景,就《1994 年家庭暴力法令》(Act 521)及相关保护令申请作一般说明,内容仅供一般资讯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能代替就具体个案向合格律师或相关支援机构咨询所获得的专业意见。如你或家人正面临即时危险,请立即联络警方(999)或家庭暴力支援机构寻求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