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涉及的财产问题里,联名房产往往是最棘手的那一个。不是因为法律本身特别复杂,而是因为它和人最切实的利益直接挂钩——可能是你们婚后最大的一笔资产,可能还在还贷款,可能一方住在里面,也可能双方都想要或者都不想要,但就是没办法谈拢。更麻烦的是,一旦对方不配合——不愿签署转名文件、不愿同意出售、或者索性消失联络——整件事就陷入僵局。
这篇文章要回答的就是这些实际问题:联名房产在离婚时怎么处理、法院有哪些权力、对方不配合时法律上有哪些出路,以及还在还贷款的情况下应该怎么考虑。
一、联名房产的法律基础:Section 76 LRA 与 Section 145 NLC
在离婚里处理联名房产,主要涉及两个法律框架:
LRA 1976 第 76 条(婚姻资产分配)
这是家事法的框架。在离婚或司法分居时,法院有权命令双方分割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资产,或命令出售并分配所得。法院在行使这个权力时,会综合考量双方的财务贡献、非财务贡献(如照顾家庭)、债务、孩子需要、婚姻长度等因素。
国家土地法典(NLC 1965)第 145 条(终止共同产权)
这是土地法的框架。任何一位共同产权人(co-proprietor),都可以单独向法院申请终止共同产权,要求法院命令出售该房产并分配所得。
在离婚案件里,这两个框架通常配合使用:Section 76 决定如何分,Section 145 提供了在对方不配合时的法律执行路径。
二、联名房产通常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在实务上,离婚时联名房产的处理结果通常落在以下几种选项之间:
方案一:出售,双方分配所得
最简单直接的做法。双方同意出售,扣除未偿还贷款后,净所得按约定比例分配。比例不一定是五五,取决于双方的实际贡献情况和双方协议或法院裁决。
方案二:一方买断另一方的份额(Transfer)
其中一方保留房产,向另一方支付合理价值买下对方的份额。通常需要重新融资,以一方的名义承接贷款,把另一方的名字从银行贷款和地契中移除。
这需要银行同意,也需要被买断的一方配合签署必要的转名文件。
方案三:法院命令出售或分割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以依据 Section 76 LRA 或 Section 145 NLC 作出命令,强制推进出售或分割安排。
三、对方不肯配合,法律上有什么出路?
这是最多人真正想知道的问题。
情况 A:还在离婚程序中,双方对房产安排有争议
如果案件还在法院进行中,你的律师可以在离婚程序内直接申请法院就房产作出裁决。法院可以命令:
- 房产以市场价出售,所得按裁定比例分配
- 其中一方在支付合理对价后,获得完整产权
- 在案件进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处置或转移房产(透过 Injunction 保全命令)
情况 B:离婚已完成,但房产安排未解决或对方不执行
如果离婚已经完成(Decree Absolute 已发出),但房产安排还没处理,可以通过两个途径:
- 在离婚后的财产申请程序中向高等法院申请资产分配命令(在 Decree Absolute 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
- 依据 NLC Section 145,向法院申请终止共同产权,强制命令出售。
情况 C:对方消失、无法联络、或拒绝合作签署文件
这是最困难但法律上仍有解决方案的情况。
根据 2022 年 Court of Appeal 的判决(Ong Chin Hai & Anor v Ong Hoo See & Ors [2022] 7 CLJ 852),共同产权人不需要先证明已尝试分割(partition)失败,才能直接申请 Section 145 的终止共同产权命令。也就是说,你可以直接申请,不必先走一遍更繁琐的前置程序。
法院在批准终止共同产权命令后,可以进一步处理执行问题——包括在必要时由法院授权某一方或中立第三方代为签署所需文件,以完成出售。
四、还在还贷款的联名房产,怎么处理?
这是最常见的实际情况,也是处理起来最需要注意细节的。
几个关键点:
银行是独立的第三方
即使法院裁决其中一方获得房产,另一方名字从贷款中移除,依然需要银行的同意。银行不受离婚法院命令的直接约束,它有权评估接手贷款的一方是否具备单独还贷的财力,再决定是否批准重新融资。
在银行批准重新融资前,双方对银行仍然共同负责
这意味着:即使你在离婚协议里约定了「房子归一方、贷款由一方负担」,在银行层面正式完成转名之前,另一方名字仍然挂在贷款上,你的信贷记录依然与这笔贷款挂钩。如果对方停止还款,银行可以追究你。
实务建议
五、法院能不能命令出售「名字不在我这边」的房产?
可以,但有条件。
如果房产登记在你名下,而你的配偶主张有贡献,法院依然可以根据 Section 76 裁定对方有权获得一部分价值——无论房产的法定产权登记在谁名下。
在 Poonageswari a/p P. Krishnan v Bailand a/l Govindham [2019] MLJU 44 等判例中,法院明确指出:决定性因素是双方对该资产的贡献(财务或非财务),而不是谁的名字在地契上。
反过来,如果房产登记在配偶名下,你主张有贡献,同样可以在离婚程序中提出请求,由法院评估并裁定你是否有权获得份额。
六、保全命令(Injunction):对方有异动迹象时怎么保护自己?
如果你有理由担心对方可能在离婚程序完结前擅自转移、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房产(例如把房子过户给家人、私下签署出售协议),可以紧急申请保全命令(Injunction),要求法院禁止对方在程序完结前处置该房产。
LRA 1976 第 103 条赋予法院在离婚程序中发出此类禁令的权力。申请通常需要说明:存在真实可信的风险、如果不发出禁令你将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失。
FAQ
本文以马来西亚非穆斯林婚姻与离婚为背景,就联名房产在离婚程序中的处理方式及相关法律途径作一般说明,内容仅供一般资讯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能代替就具体个案向合格律师咨询所获得的专业分析。房产处理涉及家事法与土地法的交叉,建议尽早咨询具有相关经验的执业律师,取得针对你个案的专业意见。
